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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和服务评价体系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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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江苏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暂行办法》,全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和服务评价体系。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建立多层次评价体系。聚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目标,着力构建全面化、多层次的评价体系,强调承保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结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通过定量为主、定性为辅方式,明确对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评价、对承保机构开展服务评价。采用指标评分和评级相结合,同步评价省级承保机构及其市县分支机构,对评价工作予以具体化、规范化,增强评价的可操作性,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突出评价重点,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市县农业保险工作评价方面,围绕农业保险政策落实、资金管理、承保机构遴选、服务体系建设、业务规范等情况,细化22项具体指标要求。承保机构服务评价方面,重点关注省级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服务成效和满意度,强化市县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规范,在引导省级承保机构持续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加强产品创新开发、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同时,督促市县承保机构健全乡镇服务站点、充足配备服务人员、规范承保理赔流程,持续提高参保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进而提升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服务水平。

  三是规范评价程序,健全长效评价机制。建立工作评价和服务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自评、上报、复评、公布结果等评价流程的时间节点和填报要求,力求工作评价和服务评价有序开展。工作评价在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领导下,市县农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自评,省农险办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复评和评定等级,结果向各市县公布。服务评价由各级农险办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各市县农险办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承保机构服务评价;省农险办结合各市县评价情况对省级承保机构实施评价。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服务评价结果与遴选资格挂钩,引导承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明确市县承保机构的服务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遴选承保机构重要参考,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期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省级承保机构服务评价结果作为评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是否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省农险办将持续发挥好农业保险协调作用,积极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工作和服务评价工作开展,全面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立体监督机制,切实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农险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评价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各项惠农强农政策的护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