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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合同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1-09-27

购买主体(以下简称甲方): 吉林省财政厅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接主体(以下简称乙方):吉林省启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37号生物宿舍4栋2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玥红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办〔2020〕1109号)、《吉林省财政厅合同管理办法》(吉财办〔2021〕68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20〕7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的规定,鉴于甲方对省级重点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需要,委托乙方作为2021年度省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任务的社会力量,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合同术语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的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中及与合同相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按照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甲方”系指吉林省财政厅;

1.2、“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即入围社会力量;

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各条款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约定,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等所有文件;

1.4、“服务”系指乙方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2、服务综述

为顺利开展甲方2021年度省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乙方在甲方的统一组织管理下实施2020年度民办高校发展扶持资金和2021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任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3、评价内容

乙方在甲方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绩效评价任务,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情况;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情况;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它相关内容。

4、进度安排

乙方于2021年8月18日前完成预算绩效评价方案初稿,2021年9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5、工作依据

乙方的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20〕7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吉林省中介机构参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吉财预〔2015〕345号)、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6、工作方案

6.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工作内容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评价思路、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和范围、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与指标体系、社会调查方案、评价人员及分工、评价时间及主要工作进程安排、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6.2、乙方在工作方案中确定完成本合同约定任务的人员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每个项目评价工作组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评价工作组成员中,至少有2名主评人,至少1人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注册资格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原则上至少占总人数的20%以上。需至少确定2位全程参与专家,包括业务专家及绩效专家(不含在评价工作组人员数量内);

6.3、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意后实施。

7、绩效报告

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编写遵循《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20〕711号)。

8、权利义务

8.1、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应为乙方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8.2、乙方应执行已确定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乙方不得擅自将业务转委托其他机构,乙方应明确本合同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各分项目负责人,合同执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调换人员;

8.3、本合同工作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另行确定,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列明;

8.4、在评价过程中,甲方派出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指导乙方各项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根据甲方的建议和要求加以改进;

8.5、乙方负责对绩效评价工作成员进行培训,并负责与项目单位沟通完成材料的收集、整理;

8.6、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并保证报告质量,做到逻辑严密、语句通顺、文字清晰、程序合法、内容全面、证据真实、评价客观、结论公正,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材料组织验收;

8.7、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每周定期与甲方共同召开工作调度会,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需甲方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直至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任务;

8.8、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纪律要求和工作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工作原则,不得自行变更标准;同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应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8.9、乙方与项目单位有审计、评估、咨询等业务往来的,应主动向甲方声明回避,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乙方是否可以继续实施工作;

8.10、乙方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与本合同工作无关的要求;

8.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甲方认定乙方工作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造假影响评价结果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承担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将视情况终止委托关系扣减服务费用:

8.11.1、乙方缺乏承担约定业务能力的;

8.11.2、未经允许改变人员安排的;

8.11.3、有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未加披露或未发表公正性审核意见的;

8.11.4、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声明的;

8.11.5、向项目单位收取额外费用或接受项目单位好处的;

8.11.6、工作期间接收宴请、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8.11.7、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8.12、在本合同执行中,乙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委托关系。

9、服务费用

9.1、服务费计费依据:本项目服务费用按中标金额执行;

9.2、本次任务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乙方向甲方出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50%,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乙方向甲方出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评价报告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剩余50%,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

10、违约责任

10.1、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如乙方评价组人员数量不足,本地化服务水平下降,服务需求响应不到位等问题,将严重影响评价质量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无故逾期未能完成评价工作,应以合同价为基数,视情况按照5%—10%的比例扣减服务费;

10.2、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导致不能按时完成评价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11、税费

乙方根据本合同取得的收入,其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负担。

12、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2021年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2021年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和《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20〕71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相关要求,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评价工作组人员及结构。每个项目评价工作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评人不得少于2人,专家不少于2人,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

2、评价方案质量及提交及时性。于8月18日前,提交符合《评价办法》要求的评价方案,方案应列明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要素。

二、评价工作实施阶段

3、现场评价工作底稿与问题索引。确认现场评价工作底稿只摆情况事实,不定性、不下结论、不扣帽子。评价报告中的所有问题都有现场评价工作底稿作为支撑。

4、与评价相关方充分沟通。评价过程中,评价工作组将发现的情况及时、准确地向评价单位反馈,确保评价客观反映政策、项目实施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理解存在偏差等造成评价结论失当而引起被评价单位强烈反弹。

5、现场评价资料收集完整齐全。现场评价撤场前,对于被评价单位未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工作组应明确资料补充的时限和方式,杜绝撤场后反复向被评价单位要资料。现场评价和勘察时注意拍照,留存照片。 

三、评价报告撰写阶段

6、评价报告质量及提交及时性。9月30日前提交提交符合《评价办法》要求的评价报告初稿。评价报告的质量应保证:首先,要做到主体明确、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一是内容与评价得分要一致,评价分数与主要绩效内容、篇幅及影响力呈正相关,与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呈负相关。二是注意指标与指标见的关系,决策、过程、产出及效益几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前一阶段工作完成质量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在报告中对此逻辑需相应体现,避免出现分数不均衡。然后,语言简洁、用词准确。报告语言需客观,一是描述范围要精准,避免以偏概全,夸大个案特例的影响程度。二是要用词中性客观,避免“扣帽子”和“上纲上线”。最后,要做到内容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准确,分析透彻清晰,问题及结论客观公正,建议及措施合理可行。一是结论依据要充分,充分反映问题推演的过程和支撑的依据。二是分析要透彻,对绩效与问题要通过现象充分论证背后的成因及可能 的影响。三是相关建议要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提出的意见要充分与部门职能匹配,避免“口号式”建议,保证建议的实用性。

7、评价资料案归档提交。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评价方案、评价工作组成员安排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建议书、评价报告等,以及在整个评价过程中获取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根据资料类别进行归集整理,建立评价工作档案提交省财政厅绩效处。

8、在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还需注意保密。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具体要求不可在外网传输评价资料。

9、在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聘用或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等。

10、配合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本地化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将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应积极配合。对委托方的需求第三方机构应于半日内响应。且从8月16日起,每周的周一向绩效处汇报一次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困难等,并接受数据来源、工作底稿和问题证据核查,直至评价工作结束。